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