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前山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相关镇人民政府推动前山河水运高质量发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航道项目研究论证,推进纳入国家水运发展规划;(二)推动航道项目实施;(三)改善通航条件;(四)保护航道安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