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