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散居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