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文物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