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