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从事考古发掘工作,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