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与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使用协议,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得改建、损毁和拆除文物,并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养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