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