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与离开本单位工作岗位但保留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就相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专项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