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