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次的工资或者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