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可以订立以下条款: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密事项;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