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全省无线电发展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相衔接。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无线电发展规划,按照职责和权限,编制省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无线电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规划,制定无线电站址布局规划。无线电站址应当布局合理,并符合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