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四)制止非法发射无线电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