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四)制止非法发射无线电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