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到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及时拆除废弃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