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与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到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及时拆除废弃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