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淦河流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农村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行雨污分流;老旧城区应当对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等措施予以治理。

农村生活污水未纳入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管网的,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式、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取污水资源化利用措施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