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或者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满足消防车取水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限高、限宽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辆通行。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