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配建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套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集中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