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在辛安泉域范围内的潞城区辛安泉镇西流南村(西南村)辛安泉排泄区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外围设立准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与管理。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为现有水源井组周边区域,东至南堡村东侧乡村道路,南至北留村北乡道,西至常辛线东侧乡村道路,北至北流村东,面积2.705平方公里。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东至路堡村东-北流村东-南堡村东一线,南至北留村北,西至潞河村-古城村西-西流北村-西流南村一线,北至赵店桥,面积21.55平方公里。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为水源地上游的浊漳河纳污河道及两侧范围,西流村上游泉域主要补给区。涉及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壶关县、平顺县、黎城县、武乡县、襄垣县。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