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黄酒,是指始创并根植于忻州,经历史传承和发展,以黍米等为主要原料,采用传统酿制工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黄酒。

本条例所称黄酒产业是指围绕黄酒的生产、销售、研发、文化推广等一系列活动所形成的产业体系。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