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黄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完善生产、研发和服务体系,实现优势互补,提升黄酒品牌知名度,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