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民宿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的整体推介机制,依托新媒体、新平台推介民宿产品及线路,打造民宿区域公共品牌。支持民宿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拓展特色餐饮、文创商品等多元业态。引导民宿加强公共区域建设,打造书屋、茶室、露营地等消费空间和慢生活场所,举办文艺表演、书画展陈、康养讲座等文化体验活动。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