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推进改革、探索试验,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其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