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登记、审批决定。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