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绿色振兴赶超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