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