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