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存档等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信息化、档案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分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