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三)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

(五)违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