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三条有效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