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条文依据对照表以及其他参考资料。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应当报送公告;有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应当一并报送。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报送一式两份的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