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产业发展纳入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推动民宿产品具有特色、错位发展、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