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宿管理与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民宿开办实行属地申报联审制。民宿经营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证照联办”申请,相关部门分类登记,完成审批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照联办”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发放证照。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