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