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实施;市容环卫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