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实施;市容环卫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