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建管线设施一般应当入地埋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并定期维护。

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