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区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