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邮轮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游业务或者多点挂靠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