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邮轮在海上遇险,应当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完善邮轮大规模人命救助机制,加强搜救设施装备建设,提升救助能力。邮轮运输经营者以及邮轮应当与省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客船搜救合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