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