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可控性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