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遵循宪法基本原则,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坚持有特色、可操作,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