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