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

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建设及改造提升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