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对其服务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