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