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