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各类保护对象的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