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