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自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事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